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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矿业香港上市路径

发表时间 :2013-06-12 17:28:01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力量矿业能源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路径
 
公司简介:力量矿业能源有限公司(证券代号:01277)注册于开曼群岛,属于煤碳行业。公司业务为致力于建设及开发大饭铺煤矿,并力求经营高效率及安全的煤矿。港股发行数量为8,430,000,000股。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大饭铺煤矿仍处於试产阶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力量矿业由富力地产董事长张力经过几年时间筹备设立,并把控股权转让给了其子张量。目前,张力和张量同时担任力量矿业的执行董事。

一、公司历史和股权架构
张力先生于2006年收购两个煤矿,并在之后申请合并,开始了上市前的一系列海外重组准备工作。两家中介投资控股公司Blue Gems及力量(亚洲)分别于2009年12月11日及2010年1月21日注册成立,持有力量煤业的股权。力量(亚洲)自其注册成立起即为Blue Gems全资拥有。Blue Gems起初由最终控股股东通过投资控股公司KingLok全资拥有,直至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King Lok转让予本公司。
2010年6月11日,完成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力量(亚洲)根据日期为2010年2月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富量矿业购买力量煤业的全部股权,对价为人民币200百万元,从而将相关矿业资产从张力先生全部转让予张量先生。
上市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注册成立。上市公司注册成立时,以每股面值0.1美元的普通股发行予独立第三方Reid Services Limited,按面值列为缴足。于注册成立日期,该普通股转让予张量先生当时全资拥有的投资控股公司King Lok,代价为0.1美元。
2011年8月4日,力量(秦皇岛)在中国注册成立,力量(亚洲)为其唯一股东,从事(1)煤炭及(2)铁及其他金属产品的批发及零售业务。目前并无从事及并无计划从事(2)铁及其他金属产品的批发及零售业务。
2011年9月21日,肖家合营企业于中国成立,从事煤炭储存、运输及加工业务(包括兴建及经营肖家站),根据一份日期为2011年9月8日的的合营协议,神华准能及力量煤业分别持有55%及45%股权。

二、披露要求
(一)75号文的披露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发出公告(即外管局第75号通知),规定中国居民向外管局地方分局登记后,方可成立或控制任何中国境外公司,以利用中国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股本融资,通知称此类公司为“离岸特殊目的公司”。  
·由于力量矿业的最终控股股东张量先生为加拿大公民且日常并非居于中国以赚取经济利益,故其并非外管局第75号通知所指的中国居民,因此无须向外管局登记:
·由于张绮雯女士、杨海清先生、张小林先生、陆毅先生及朱家麟先生为香港公民且日常并非居于中国以赚取经济利益,故其等并非外管局第75号通知所指的中国居民,因此无须向外管局登记;
·由于吕劲先生为澳大利亚公民且日常并未在中国居住以牟取经济利益,故其并非第75号通知所指的中国居民,因此无须向外管局登记。
(二)10号文的披露
商务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号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其中包括)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就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其证券方可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该规定使收购程序更为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化交易前,也要求提前通知商务部。
力量﹙亚洲﹚在2010年向富量矿业收购力量煤业﹙“收购事项”﹚时,力量﹙亚洲﹚与富量矿业的背景以及张量先生﹙于收购事项期间为力量亚洲的唯一最终控股股东并为加拿大市民﹚与张力先生﹙于收购事项期间为富量矿业的控股股东并为张量先生的父亲﹚的关系,力量﹙亚洲﹚不被视为由中国境内公司或个人所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而收购事项将不被视为《并购规定》第11条规定的“关连收购”,因此无须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力量矿业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后确认上述结论。
力量(亚洲)并非由中国境内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力量﹙亚洲﹚在2010年并未通过股份互换方式收购力量煤业且张量先生并非中国居民,力量矿业也无须就上市或其他目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批准。
(三)安全审查的披露
根据2011年3月4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6号通知”)及于2011年9月1日生效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实施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并购如涉及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且关系国家安全的(“相关企业”),须接受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可向商务部申请进行“6号通知”及实施规定所规定的安全审查。如外国投资者拟进行的对中国境内企业的并购被认定为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影响,商务部可会同其他相关政府机关要求终止拟进行的并购,或相关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或采取其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
由于力量矿业的重组在6号通知颁布前已经完成(力量(秦皇岛)及肖家合营企业的成立除外,其不会被视为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所以“6号通知”及“实施规定”就重组而言不适用于力量矿业。然而,由于现在并没有指引确定可能须根据“6号通知”及“实施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行业种类,如果并购目标企业被认定或可能被认定为“相关企业”,“6号通知”及“实施规定”可能会适用于力量矿业未来进行的并购活动。
(四)《上市规则》第十八章
力量矿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且未开始商业生产。其在2012年1月于大饭铺煤矿进行为期一至六个月的试生产,并计划于获得多个牌照、许可及批文后开始商业生产。和其他处于起步阶段的煤炭采矿公司一样,力量矿业产生了亏损净额及负经营现金流量,并支出了大笔借款融资用于投资活动。2010年及2011年,“力量”分别亏损人民币1040万元及人民币4790万元。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发行人必须通过以下所列其一个测试:(i)盈利(ii)市值、收益及现金流量;或(iii)市值及收益
一家亏损的企业如何能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呢?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如发行人满足其下的条件,则可以豁免业绩、业绩期乃至管理层稳定性的要求,并顺利在联交所挂牌上市。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适用于矿业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8.05条及第18.04条,倘联交所信纳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于发行人从事的勘探及/或采掘行业拥有充裕的相关经验及所倚赖的董事及管理层于相关行业拥有最少五年经验,则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可能不适用。依据《上市规则》第8.05条及第18.04条,力量矿业已经申请并获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5条。

附件:

力量矿业能源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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