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3-06-12 15:57:27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柬埔寨税收摘要 | |
税种 | 税 |
利润税(第1章1-23条) | |
·法人 | 20%(除非享额受9%或0%的投资优惠税率) |
·石油、天然气分成合同及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木材、矿石,金和宝石) | 30% |
最低税额(第1章第24条) | |
·只适用于实体机制 ·如果利税额超过年营业额的1%,纳税人只支付利润税 |
年营业额的1% |
预扣税(第1章25-28条) | |
·个人服务(如管理、咨询等)的收入 ·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利益的支付 ·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利息(国内银行或金融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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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或不动产租金收入 | 10% |
·国内银行向居民定期存款支付的利息 | 6% |
·国内银行向居民不定期存款支付的利息 | 4% |
·向非居民的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与使用财产有关的租金及其他收入,红利,管理或技术服务费 | 14% |
工资税(第2章,40-54条) | |
雇主按月预扣 ·0 – 500,000瑞尔(大约或少于125美元) ·500,001-1,250,000瑞尔(125美元以上 - 312.5美元) ·1,250,000-8,500,000瑞尔(312.5美元以上 - 2215美元) · 8,500,000 – 12,500,000(2215美元以上 – 3125 ·12,500,000瑞尔以上(3125美元以上) ·附加福利 ·非居民 |
0%
5% 10% 15% 20% 按市场价值20%计征 统一税率20% |
增值税(VAT)(第3章,55 - 84条) | |
·应纳税人:任何受实体机制管辖的人 ·注册:所有公司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完成VAT登记。其他应纳税人必须在其应纳税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以下所列后的30天内完成VAT登记: - 1.25亿瑞尔(货物) - 0.6亿瑞尔(服务) ·应税给付 - 应纳税人在柬埔寨提供货物或服务 - 应纳税人拔付货物自己使用 - 赠予或以低于成本价提供产品或服务 - 向柬埔寨进口货物 ·标准税率 ·从柬埔寨出口货物及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 ·进项税可抵扣销项税金额 ·按月审报:必须在下月20号或之前提交本月VAT纳税审报 |
10%
0% |
其他税种(第4章,85条) | |
某些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税 ·当地或国际航空运输票 ·当地或国际电信 ·饮料 ·烟草、娱乐,125cc以上的大型汽车、摩托车 ·石油产品,超过2000cc的汽车 |
10%
3% 20% 10% 30% |
产权流转税 | |
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某些类型车辆的直接转让或公司的股本转让 ·在缴纳财产转让税前不予发放财产所有权证书 |
转让价值的4% |
土地闲置税 | |
·未开发土地评估委员会与省市部门共同确定某地块是否属于未开发土地以及该地块的纳税义务数额 ·超过1200平米以上的部分应予纳税 |
闲置土地评估价值的2% |
专利税 | |
·年度商业登记 | 约300美元 |
房屋和土地租赁 | 租赁费的10% |
进口税 | 变化税率(四档税率:0,7,15和35%) |
出口税 | 变化税率(大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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