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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1条的实践意义
发表时间 :2025-06-03    来源:中国矿业网

  

  摘 要:矿业高质量发展衍生的制度需求揭示出旧《矿产资源法》与实践之间存在制度性落差,赋予立法目的变革的内生动力。2024 年《矿产资源法》修订后的第1 条通过系统性重构为矿产资源法治体系革新提供了立法目的支撑,是矿产资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逻辑原点与价值锚点,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范式迈进的重要制度体现。新法第1 条通过递进式表述,嵌入“资源安全”“环境保护”及“权益平衡”三大要素,与时俱进地优化矿产资源领域发展的基础目标与战略目标,勾勒出全方位、立体化的矿产资源治理框架。立法目的条款的价值转向推动立法目的功能的延伸,驱动制度功能从基础宣示向实践指引升级。立法层面为《矿产资源法》内部制度构建与外部规范衔接提供价值基准,统摄法律修订的体系整合与动态调适,引领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优化;执法层面为行政规范制定与执法权力运行划定边界,依托制度保障推动执法机制转型,强化治理效能提升与法治秩序维护的双重功效;司法层面为法律适用统一与个案公平兼顾夯实理念基础,通过利益衡量机制达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协调平衡;普法层面为优化政府治理逻辑与企业合规运营导引实践路径,塑造政府依法决策、企业依法经营的协同治理格局。

  结论:

  矿产资源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面临多重价值目标的冲突协调:如何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实现资源安全与绿色发展?如何平衡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如何协调市场自主性与政府规制的边界?这些复杂命题既是《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出发点,也是立法目的的落脚点。《矿产资源法》第1 条历经近40 年的岁月沉淀迎来重大修订,折射出我国矿产资源法治从“粗放管控”迈向“精细治理”的现代化图景,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转型的新起点。

  一旦从法律的层面定型制度,则其普遍且强大的拘束力将影响深远。《矿产资源法》第1 条从“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立法到“顶层设计”的科学立法,国家安全、绿色发展、权益保障构成新时代矿产资源法治的核心命题,矿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擘画出矿产资源治理的战略蓝图。立法目的的丰富精神内涵经制度设计与实践转化,实现了从价值引领到治理效能的实质性跨越:立法通过内外部规范衔接实现法律体系化发展,为法治实践确立根本遵循;执法以明晰公私权责边界提升监管效能,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约束;司法借助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机制增强裁判适应性,展现出法律适用的创造性张力;普法则以价值传导培育法治共识,彰显法治思想的实践转化效能。

  面向未来,矿产资源法治的深化仍需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探索更优方案。立法目的不能停留于文本宣示,更需通过动态调适与制度创新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找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最佳结合点[14],方能实现矿产资源领域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的有机统一,贡献兼具本土智慧与世界眼光的中国方案。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miningmagazine.com/article/doi/10.12075/j.issn.1004-4051.20250510